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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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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于某1
被告: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系于某2妻子。
被告:于某3
 
原告于某1与被告于某3、于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3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于某4于2018年10月15日所立视频遗嘱有效;2.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位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用地户名为于某4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具体位置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以调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于某4(于2022年5月24日因病去世,二被继承人育有三子女,分别是本案原告于某1、被告于某3、于某2。于某4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系二被继承人的生前合法财产,东临于安堂住宅,西临于某2住宅,南临于成贵住宅,二被继承人曾承诺将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赠予于某1,于某4的弟弟于某5于2016年2月24日针对上述赠予事宜出具说明。2018年10月15日于某4到某某县司法局某某镇司法所录制视频遗嘱,录制人为某某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立遗嘱人为于某4,见证人于某5、于某6,遗嘱内容为于某4自愿将其名下唯一的旧院由于某1继承,遗嘱人全程能够自主表述遗产分配意愿,意识清晰,遗嘱录制过程中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于某5、于某6在场见证,录像内容完整无剪辑,清晰显示遗嘱人、见证人及环境场景,该视频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该遗嘱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被继承人于某4生前所有的位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享有继承权。综上,被继承人生前录制视频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于某2辩称,1.原告主张的遗嘱继承不是答辩人父亲于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因为2018年10月15日答辩人的父亲于某4已是77岁高龄老人,对于录制视频并不知情,是原告和司法所联系好,原告将答辩人父亲于某4用车拉到司法所的,并且原告所说的见证人于某5、于某6也是原告安排的,答辩人父亲于某4并不知情,也没有自己提出说去司法所立遗嘱,让于某5、于某6当见证人,并且在此过程中原告一直在场,完全是原告一人操控的,根本不是答辩人父亲于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应当认定无效。2.案涉宅基地为答辩人父母的共同财产,答辩人父亲无权处分属于答辩人母亲张某某的财产;因为答辩人的母亲张某某是2015年4月12日去世的,案涉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1986年建设的,属于答辩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答辩人母亲张某某去世前,并没有对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进行处分,案涉宅基地现在还登记在答辩人父亲于某4名下。3.不存在答辩人父母将案涉宅基地赠与原告的事实;因为案涉宅基地现在还登记在答辩人父亲于某4名下,并且赠与人必须履行变更登记,赠与才能完成。所以答辩人对原告所主张的赠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均不认可。4.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某4于2022年5月24日去世,原告于2025年6月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于某3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于某4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于某1、于某2、于某3三个子女。张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死亡,于某4于2022年5月24日死亡。于某4与张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证字6001**),长35米,宽31米,1085㎡,折合1.63亩,1986年二人共同在宅基地上建造了4间房屋,建筑面积60㎡。
 
2018年10月15日,于某1带领于某4到某某镇司法所立下遗嘱,见证人为于某5、于某6,某某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王某1、王某2拍摄视频。视频中于某4表示将来把位于某某村内的院子给于某1。
 
2025年6月29日于某3以书面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后经本院询问,于某3录制视频表示“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平分给于某1、于某2”。
 
于某1、于某2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已各有一处宅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某某和于某4的《死亡证明》、村委会《亲子关系证明》、视频资料、于某3《放弃继承声明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因遗产分割产生的纠纷,诉讼时效应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本案中于某1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即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2022年5月24日开始计算,也并未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
 
二、于某1提供的视频是否为有效的录像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于某1提交的录像内容有遗嘱人于某4及两个见证人于某5、于某6的肖像,可以确认录制时间和见证人身份,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为录像遗嘱。录像中清楚出现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影,可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实际参与遗嘱制作的过程,立遗嘱人在录像中清晰地、自愿地说出遗嘱内容,是于某4真实意思表示。于某2主张该录像中有关于某4的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但因案涉房屋系于某4与张某某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一半应为张某某个人财产,于某4处分属于张某某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对属于张某某所有的一半财产的处理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故该录像遗嘱部分有效。
 
三、关于房屋继承份额。案涉遗产房屋系于某4与张某某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张某某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其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由配偶于某4,子女于某1、于某2、于某3四人均等继承。于某3表示自己继承的份额让与于某1、于某2二人平分,故在张某某去世后,于某4享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于某1享有十六分之三的份额,于某2享有十六分之三的份额。被继承人于某4可支配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享有的房屋财产份额,其所立的遗嘱中处分了于某2享有的十六分之三房屋份额,违反法律规定,故于某1可继承于某4享有的八分之五及自身的十六分之三的房屋份额,共计享有十六分之十三的房屋份额;于某2享有十六分之三的房屋份额。
 
四、关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从而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于某1、于某2对遗产房屋都享有一定份额,双方对院落有共同使用权。另,继承人于某1、于某2在某某村已各享有一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只能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不能翻建、改建,房屋若处于倒塌或被拆除等灭失状态,该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某4于2018年10月15日所立录像遗嘱部分有效;
二、于某1继承于某4、张某某位于某某村宅基地(宅宅基地证字6001**上十六分之十三份额的房屋,于某2继承十六分之三份额的房屋;
三、驳回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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