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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录像形式仅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补强,并不能据此否定自书遗嘱的形式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洪某1
被告:林某1
被告:洪某2
被告:洪某3
被告:洪某4
原告洪某1与被告林某1、洪某2、洪某3、洪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林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洪某3、洪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洪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镇××路××号××村××#楼××单元××附属间及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为洪某1所有。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某1负担。
事实和理由:洪某1与四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生母为欧某。欧某于××××年××月××日与洪某5结婚,婚后生育洪某1和洪某3、洪某4三姐妹。洪某5于1993年3月7日去世。洪某5去世后欧某没有再婚。欧某与洪某5结婚前,曾与刘某结婚生育林某1、洪某2,1964年离婚后洪某2随欧某生活,林某1随刘某生活。
2016年10月5日,洪某1出资通过某某源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王某缓购买某某市某某区××镇××路××号××村××#楼××单元××附属间的房产,转让价28万元。2016年10月12日,洪某1出资向某某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总价33.4108万元。洪某1购买上述房产时因限购等原因以母亲欧某名义购买。洪某1购买上述房屋后,母亲欧某于2016年10月25日亲笔立下遗嘱一份,确认上述事实,并决定在其百年后将上述房产由洪某1继承所有。立遗嘱时欧某身体状况良好,有立遗嘱时的视频为证。
现某某市某某区XX镇XX西路XX号XX新村X#楼XX单元房产及XX附属间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欧某。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已交付使用,并已办理不动产预登记,产权人为欧某。
2018年7月13日洪某1母亲欧某在美国因“恶性右中脑动脉并发症”心跳呼吸骤停不幸去世。2018年12月在欧某的户籍所在地某某市后洲派出所办理了欧某的户口注销登记。
母亲欧某去世后,洪某1在办理上述登记在欧某名下的遗产继承手续过程中,洪某2、洪某3、洪某4均表示同意并在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出具法律文件让洪某1办理由洪某1继承的继承公证手续。但因林某1以其有权继承为由拒绝到公证处配合洪某1办理继承公证。致使洪某1无法办妥继承欧某的遗产继承手续。
综上,洪某1认为:某某市某某区XX镇XX西路XX号XX新村X#楼XX单元房产及XX附属间和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两处房产,虽登记在母亲欧某名下,但系洪某1出资购买。母亲欧某生前已立遗嘱确认上述事实并决定上述房产在其百年后归洪某1继承所有。林某1作为继承人拒绝配合,否认欧某遗嘱的真实性,并主张其有权继承欧某的上述房产,有违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诉请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洪某1诉请。
林某1辩称,一、案涉遗嘱书不是欧某自书的。
1、从洪某1提供的视频光盘也可以证明遗嘱书不是欧某自书的。欧某在读遗嘱书时,时常卡壳,读不下去,对其中“全额”两个字不懂得读,由在场的另一个人告知要念“全额”,欧某凭着他人教的“全额”才读“全额”;对立遗嘱人的“立”字没有读出来;对遗嘱书所书写的门牌号(#)都读成座;对香海新城读成“向海新区”;对遗嘱书的第五行的2016年读成201年;对倒数第三行2016年读成021年;对遗嘱书的见证人林某2读的是美某,美某是欧某的媳妇。
2、视频中没有欧某自书的过程也无欧某签字的过程,欧某在视频中始终没有表示该遗嘱书是其自书的。我方认为洪某1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遗嘱是欧某自书的。该视频反应的遗嘱形式是录音录像遗嘱,而非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该视频当中在现场的是法定继承人洪某1洪某1坐在遗嘱人身边,并无其他见证人出现在视频中,遗嘱书中记载的见证人林某2亦无出现在视频当中,欧某在视频中认为见证人是美某,对遗嘱中见证人存在矛盾,到底是林某2还是美某,无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林某2和洪某1不能作为欧某的遗嘱见证人。在欧某读遗嘱的时候洪某1始终坐在欧某旁边,而且对欧某读遗嘱读不下去时一直感到不满,对欧某有进行精神上的胁迫,欧某在视频中始终没有表示该遗嘱是其自书的。基于前述事实,我方认为案涉遗嘱不是欧某自书的,而是录音录像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是无效的。
二、欧某的坐落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岩XX新城X区X#楼XX单元(下称XX房产)尚未产权登记,尚不具备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定要件,不宜以遗产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交易、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洪某1提供的预告登记证明距今已有近5年,早已失效,该份证据没有证明力。
洪某1以预告登记证明代替不动产所有权证,于法无据,故欧某的XX房产尚不具备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定要件,不宜以遗产处理。
三、欧某名下的两处房产是欧某本人购买的,洪某1主张是其出资,但没有提供汇款给欧某购房的证据证明其出资。我方认为由洪某1出资购房事实不存在的。
综上,请求驳回洪某1的诉讼请求。
洪某2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洪某2对洪某1所诉的事实没有异议。
洪某2同意母亲欧某名下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杨桥西路185号某某坡某某村2#502单元房产及XX附属间和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两处房产,按照母亲欧某的遗嘱执行,由洪某1继承。洪某2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权。
洪某3辩称:一、欧某是我的母亲。母亲欧某在2016年来美国探望我和洪某4两姐妹时,说过她立遗嘱的事。因此我对母亲于2016年10月25日亲笔立下遗嘱一份是知晓的。我确定立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没有异议。
二、我同意母亲欧某名下的某某市某某区XX镇XX西路XX号XX新村X#楼XX单元房产及XX附属间和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两处房产,按照母亲的遗嘱执行,即上述遗产由我妹妹洪某1继承。我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
三、2018年12月28日,我回中国某某期间,因洪某1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我已经在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就我对欧某的遗产的弃权一事,向公证处公证员当面陈述我放弃欧某遗产继承的意见。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已有记录在案。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洪某4辩称,一、欧某是我的母亲。母亲欧某在2016年来美国探望我和洪某3俩姐妹时,说过她立遗嘱的事。因此我对母亲于2016年10月2日亲笔立下遗嘱一份是知晓的。我确定立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没有异议。
三、我同意母亲欧某名下的某某市某某区XX镇XX西路XX号XX新村X#楼XX单元房产及XX附属间和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两处房产,按照母亲的遗嘱执行,即上述遗产由我妹妹洪某1继承。我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
三、2018年12月28日,我回中国某某期间,因洪某1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我已经在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就我对欧某的遗产的弃权一事,向公证处公证员当面陈述我放弃欧某遗产继承的意见。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已有记录在案。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洪某1与四被告是兄弟姐妹。洪某1与四被告母亲为欧某,欧某与洪某5于××××年××月结婚,洪某5于1993年3月7日死亡,欧某于2018年7月13日死亡。
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路××号××村××#楼××单元××#楼××层××附属间(原坐落: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坡某某村2座502单元、2座5#附属间)登记权利人为欧某。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预告登记权利人欧某,义务人某某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该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其他事项记载:闽(2016)某某市不动产证明第90XXXX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附记:预售合同号:FZ16。
2016年10月25日,欧某立下书面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欧某,女,193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区××路××号××村××#××单元。本人欧某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因某某2016年10月7日以后房屋限购,本人女儿洪某1将其已全额付款的两套房产登记在本人名下,因本人年迈,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立遗嘱如下:我自愿将下列在我名下的两处房产归还女儿洪某1(因房产证未办理所以只能有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1.某某市某某区XX坡某某村X座XX单元及X座X#附属间;2.某某区XX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号房。我百年后,这两套房产实为女儿洪某1所有的与他人无关,本遗嘱委托林美某执行。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存,一份由委托人保存。立遗嘱人:2016年10月25日,欧某,见证人:林某2。欧某立下书面遗嘱后,本人持书面遗嘱诵读遗嘱内容,并拍摄视频留存,欧某朗读遗嘱内容时,林某2坐其身边。
庭审过程中,林某1认为洪某1提交的上述《遗嘱》并非欧某本人所书写,申请对欧某签名真实性及《遗嘱》是否为一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某某澄源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过程中,林某1撤回对欧某笔迹鉴定的申请,2021年10月25日,某某澄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检材2016年10月25日《遗嘱》中的:1、第6行“洪某1”的“洪”字与倒数第6行“洪某1”的“洪”字是一人所写;2、倒数第6行“有”字与第9行的“有”字是一人书写;3、倒数第6行“年”字与第2行的“年”字及第5行的“年”字是一人所写;4、倒数第3行“月”字与第2行“月”字及第5行的“月”字是一人所写;5、倒数第3行“2016”与第5行“2016”是一人所写;6、倒数第4行的三个“份”字与第4行的身份证的“份”及倒数第一行身份证的“份”字是一人所写;7、倒数第6行“我”字与第8行的“我”字是一人所写;8、倒数第1行的身份证的“证”与第4行身份证的“证”字及第9行房产证的“证”字是一人所写。鉴定费15600元由林某1支付。
上述事实,有《遗嘱》、视频光盘、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查询个人死亡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洪某3、洪某4为美国国籍,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遗产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故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
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问题,自书遗嘱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被继承人欧某所立的《遗嘱》系欧某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同时欧某所书《遗嘱》意思表示清晰、明确,亦无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案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故被继承人欧某的涉案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根据遗嘱内容,被继承人欧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路××号××村××#楼××单元××#楼××层××附属间由洪某1继承,预告登记在欧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由洪某1继承。林某1对《遗嘱》是否为欧某本人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林某1认为《遗嘱》并非一人书写,并申请鉴定,经鉴定均为一人所写,无法证明林某1的主张。欧某生前持书面遗嘱诵读遗嘱内容,并拍摄视频留存,该录像形式仅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补强,并不能据此否定自书遗嘱的形式,故林某1关于案涉遗嘱不是欧某书写及案涉遗嘱为录像遗嘱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洪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欧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路××号××村××#楼××单元××#楼××层××附属间(原坐落:某某市某某区XX坡某某村X座XX单元、X座X#附属间)由洪某1继承所有。
二、预告登记在被继承人欧某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XX国际旅游度假区XX江北岸XX新城X区X#楼XX单元由洪某1继承。
本案受理费15006.9元,由洪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洪某1、林某1、洪某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洪某3、洪某4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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