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遗嘱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遗嘱继承案例

立录像遗嘱时无法提前知晓民法典新规,不宜用新规否定遗嘱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黄某1
原告:黄某2
原告:黄某3
被告:黄某4
被告:黄某5
被告:黄某6

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与被告黄某4、黄某5、黄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黄某2、黄某3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某4、黄某5、黄某6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黄某生的遗产8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父亲黄某生和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4、黄某6、黄某5母亲张某枝生前在位于某某区某某路办事处(原为某某镇)某某村五组某某大道东侧有一处宅院,房屋六间。张某枝于2017年去世,剩下原告父亲黄某生在此居住。2020年4月,黄某生所在的村组进行拆迁,黄某生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赔偿黄某生补偿款共计82万元。2021年1月30日,黄某生因车祸不幸去世。2021年12月14日,被告黄某4和黄某5持有黄某生与拆迁方所签《拆迁补偿协议》及黄某生丧葬手续,领取了82万拆迁补偿款。原告黄某1知晓后,回来与二人协商分割,经村干部召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父母在世时,父母亲能照顾自己时,原告黄某1出赡养费最多,原告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时,原被告一样尽义务。为此,原告依法起诉分割82万补偿款,恳请依法判决。

因黄某2、黄某3也是黄某生的子女,本院依法通知二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二人的诉讼请求与原告黄某1一致。事实与理由:原告黄某3、黄某2均系被继承人黄某生的子女,原告黄某3、黄某2均对黄某生进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且在其父亲黄某生发生车祸去世之后,也系黄某3、黄某2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其父亲的后事,但在对其父亲的后事处理过程中,黄某1、黄某4、黄某5、黄某6等作为黄某生的女儿,并没有参与对黄某生的后事处理。因此针对被继承人黄某生的遗产,原告黄某3、黄某2认为根据民法典继承篇相关规定,其与黄某1等四人均有相等的权利予以继承,案涉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六人均分。但该案涉遗产现由三被告控制,因此我方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黄某4、黄某5、黄某6辩称:一、案涉拆迁款项并非82万元。2014年9月因饮马河联通工程占用黄某生老宅,导致位于饮马河旁的房屋拆迁。黄某生分地拆迁补偿款200846.2元。该次拆迁房屋系黄某4和黄某5建造三间主房,其余部分系黄某2建造。黄某生将此次拆迁补偿款按照所加盖的情况,分别分配给黄某52万元,黄某43.5万元,下余部分分配给了黄某2。该款项分配后,因未再分配房屋,黄某生没有地方居住,黄某4和黄某5多次找居委会协商,在某某大道旁边为黄某生出资购买一片宅基地。后某某大道旁房屋拆迁时,经办事处要求,拆迁补偿款由黄某4退回194446.2元,该费用包含在82万元补偿款之内,故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二、黄某1未对黄某生尽到赡养义务。自1997年开始,黄某1举家全年在青海做生意,未对被继承人黄某生尽到赡养义务,其常年外出的情形,在诉状中亦有自认。三、案涉房屋出资购买、建造人为黄某4和黄某5。案涉拆迁房屋本系黄某4和黄某5共同出资购买,后黄某4和黄某5出资建造其中部分房屋(包含厨房、卫生间、大门、二层复合板)并在院子里打井等,进行了基础的建造和修缮,因该房屋引起的拆迁收益,应由黄某4和黄某5享有。四、黄某4并非长子,也非长女,按照农村习俗,父母下世后,家中事宜一般由长子或者长女负责。但本案中,黄某生却将房屋拆迁的手续、资料等全部交由黄某4保管,足以看出黄某4及黄某5出资为老人建造房屋和其在照顾赡养老人方面的表现优于其他子女。五、黄某生设立有录像遗嘱,在整个遗嘱设立过程中,明确了四女儿尽到赡养义务为享有继承权的前提,现黄某1等人并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按照设立的遗嘱,其均无法享有继承权。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与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黄某生共有6个子女,其中与其妻张某枝生育有4个女儿,分别是黄某4、黄某5、黄某1、黄某6。与其前妻生育有2个子女,分别是黄某2、黄某3。

被继承人黄某生与张某枝生前在位于某某区某某路办事处(原为某某镇)某某村五组某某大道东侧有一处宅院,房屋六间。2015年5月16日,二人立下打印及录像遗嘱,称二人遗产即该房屋六间由黄某4、黄某5、黄某1、黄某6继承,取消黄某2、黄某3的继承权。

2017年张某枝去世,剩下黄某生在此居住。2020年4月,黄某生所在的村组进行拆迁,黄某生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赔偿黄某生补偿款共计823361元。2021年1月30日,黄某生因车祸不幸去世。2021年12月14日,被告黄某4持有黄某生与拆迁方所签《拆迁补偿协议》及黄某生丧葬手续,领取了823361元拆迁补偿款,扣除退回的2014年黄某生老宅房子的拆迁补偿款194446.2元,实际领取628914.8元,其中黄某4保管528914.8元,黄某5保管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一、被继承人黄某生与张某枝所立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效力。

1、打印遗嘱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二人2015年5月16日所立打印遗嘱,因无张某枝及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故该打印遗嘱无效。

2、录像遗嘱的效力。关于录像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未规定录像遗嘱这一遗嘱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2015年5月16日被继承人黄某生与张某枝立录像遗嘱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遗产由黄某4、黄某5、黄某1、黄某6继承,取消黄某2、黄某3的继承权。黄某生与张某枝在立遗嘱时不可能预见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所作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规定。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否定该录像遗嘱的效力,则背离了黄某生与张某枝的合理预期,违背了黄某生与张某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可。黄某生与张某枝在立录像遗嘱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则黄某生与张某枝的遗产应由黄某4、黄某5、黄某1、黄某6继承,黄某2、黄某3无继承权。

二、各继承人应分得的份额。

被继承人黄某生与张某枝在立录像遗嘱时,并未明确黄某4、黄某5、黄某1、黄某6的继承份额,四人应按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四人均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父母尽到了扶养义务,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女儿,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有钱出钱,无钱出力,关键是看有无孝心,不能仅以出钱多少作为尽赡养义务多少的标准。如若如此,则穷人无孝子(女)矣。有时陪伴是最好的尽孝。至于在父母盖房时的出资,应视为是对父母的赠与,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故本案遗产应由四人均分。考虑到原告黄某2、黄某3虽然被取消了继承权,但其办理了被继承人黄某生的后事,可酌情从被继承人黄某生的遗产中分给二人每人5000元的作为补偿。现遗产即拆迁补偿款共计628914.8元,扣除分给黄某2、黄某3每人的5000元,尚余618914.8元。黄某4、黄某5、黄某1、黄某6每人应分得154728.7元。该款项现由黄某4保管528914.8元,黄某5保管10万元。则黄某4应分给黄某1、黄某6每人154728.7元,分给黄某554728.7元。在此,本院也希望本案中的各位当事人,同为被继承人黄某生的子女,在继承遗产的问题上,既要尊重父亲的遗愿,又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毕竟血浓于水,亲情是隔不断的,不要为了遗产而冷漠了亲情。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给黄某1、黄某6每人154728.7元,分给黄某554728.7元,分给黄某2、黄某3每人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000元,财产保
全费2300元,由黄某4负担3800元,黄某5、黄某1、黄某6各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