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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黄某2
原审被告:黄某3
原审被告:黄某4
原审被告:黄某5
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公证书》程序、内容均不合法,应当认定无效。被继承人黄某权生前没有读书学习经历,因此其在公证时无法辨认公证遗嘱的内容,且该公证书上的签名可能并非黄某权所签。公证处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没有对遗嘱所述财产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未审核遗嘱内容是否黄某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未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包括未确认黄某权身份及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违反了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违法。2.公证遗嘱内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内容违法而应被认定无效。遗嘱所涉及的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番府集建(95)字第XXXX、XXXX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在黄某权去世之前一直由黄某1、李某、黄某2及其两个未成年女儿共同居住,黄某权去世后,该房屋是黄某2及其两个未成年女儿的唯一居所。因为黄某2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女儿,遗嘱中将涉案房屋指定由李某一人继承,严重损害了黄某2两女儿的合法权益。3.一审法院认定黄某1在一审提供的五段视频(录音录像遗嘱)因缺乏形式要件而无效,事实理据不足,是错误的。首先,五段视频中均可看出黄某权神志清醒、意思表达清楚。其次,该视频是在李某、黄某2、黄某1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录制,黄某权作出了与公证遗嘱意思表示相反的遗产分配方案,为李某设定了居住权,而非把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给李某。此外,黄某权在视频中还对涉案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分配,其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即便法院认为视频中黄某权所作的遗嘱无效,而《公证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则黄某权名下的财产应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三、从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黄某权的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某与黄某权结婚不足5年,黄某1作为黄某权的至亲,是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合法合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未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1.黄某1如果认为《公证书》不合法,不应当在二审提出,而应当申请撤销,但是到现在为止黄某1对黄某权签名的真实性都没有申请笔迹鉴定。《公证书》是真实有效的,是公证处为服务基层老百姓到村委会作出的。2.关于是否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黄某权在生前并不是黄某2子女的监护人,其并没有抚养孙子、孙女的义务。3.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李某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继承权是形成权,并没有诉讼时效问题。
原审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未发表答辩意见。
2021年3月3日,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某权所有的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由继承人李某继承,约值70万元;2.黄某权在某某市某某区XXXX经济合作社持有的股权(股东编号:3;股权数:壹拾股)及股权收益由李某继承、领取;3.黄某1等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4.诉讼费由黄某1等承担。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黄某权与案外人沈某芳原是夫妻关系,生育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1五个子女,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黄某权所有等。××××年××月××日,黄某权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共同生活,没有生育子女。黄某权于2018年2月3日死亡,黄某权的父母均先于黄某权死亡。
黄某权名下涉案房屋权属来源为1995年7月份新建,现地址为某某市某某区XXXX11号,现由李某和黄某2使用。
黄某权于2005年8月30日取得某某市某某区XX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股东编号:3;股权数:拾股)。该股权于2018年6月11日以继承的方式变更股东为李某。
2016年4月28日,黄某权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内容为:“我(黄某权)已婚。现我立下遗嘱,于我去世后,将下列财产作如下处理:一、将坐落在原××××村黄郭邓[房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番府集建(95)字第XXXX、XXXX号]的房屋一间及土地使用权指定由我的配偶李某继承。二、将我在某某市某某区XXXX经济合作社持有的股权(股东编号:010203;股权数:壹拾股)指定由我的配偶李某继承。”黄某权在立遗嘱人处签名。
黄某3、黄某1提供黄某权生前视频五段,主张黄某权已撤回公证遗嘱内容。在视频中,黄某权表达困难,黄某1陈述后,其表示“是”、“好”“对”等。其中涉及遗产分配的视频在场人为继承人黄某权、李某、黄某2、黄某1。李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李某在黄某权病重快不行、不清醒的情况下,通知黄某2、黄某1等人过来,其当时在场,但不知道黄某2、黄某1等人要拍摄视频。五段视频并非一并录制,五段视频表现的黄某权的精神状况明显不同,在黄某2、黄某1等人提出说做财产分配时,黄某权的精神状况极其不好,已经进入懵懂状态,只能简单的什么事情均说好,没有其他表述方式。同时,所谓的遗产分配的内容,都是黄某2、黄某1等人提出,属于诱导型的陈述,并非黄某权亲口表述。黄某2、黄某1提交的录像没有见证人,均是其在场自行陈述的分配方案。黄某2、黄某1等人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李某对此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和股权属于被继承人黄某权的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分配。黄某权生前订立了公证遗嘱,指定涉案房屋和股权由李某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故涉案房屋和股权应由李某继承,继承后由李某享有全部份额。
李某是黄某权的合法配偶,结婚后一直与黄某权共同生活,对黄某权履行了扶养义务,李某根据公证遗嘱继承黄某权的遗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相悖。黄某3、黄某1主张的黄某权重新订立了遗嘱和撤回公证遗嘱的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黄某3、黄某1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因缺乏形式要件而无效,不能以此确定黄某权撤回了原公证遗嘱和重新订立了遗嘱。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的权利实质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判决如下:一、黄某权名下位于原××××村黄郭邓房屋[房地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番府集建(95)字第XXXX、XXXX号]由李某继承,继承后由李某享有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1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二、黄某权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XX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股东编号:3;股权数:拾股)由李某继承,继承后由李某享有全部份额。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黄某权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对涉案房屋和股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点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公证机关具有办理公证业务的专门职能,公证人员具备专业知识与职业资质,其办理公证业务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与规范,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权威性,高度可信。黄某1上诉认为,公证员没有对公证现场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只有黄某权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无法判断公证程序合乎规范,该项上诉意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通俗而言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公证的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故本院不予采信。黄某1上诉还认为,公证书上的签名可能并非黄某权本人所签,该节意见仅属于其单方揣测而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黄某1针对遗嘱公证书提出的其他质疑,明显无理,本院均不予采纳。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涉案遗嘱公证书合法有效,本案之继承应依上述公证文书执行。
黄某1上诉提出的录音录像遗嘱问题,上述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黄某1其余上诉意见明显缺乏理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黄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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