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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曾表示放弃继承但在遗产处理前又提起继承诉讼应视为对放弃继承的反悔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黄某1(曾用名:黄小某)
原告:黄某2(曾用名:黄某利)
被告:梁某(曾用名:梁某朋)
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梁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黄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某某市××区××街××楼××单元××房产和××街××楼××单元××房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分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被告姐姐,父亲梁某2于2006年3月7日病逝,母亲黄某娥于2019年9月17日病逝,遗留有登记于父亲梁某2名下房屋两套,分别位于某某市××区××街××楼××单元××房产和××街××楼××单元××房产。上述遗产应由二原告与被告依法均等继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梁某辩称,1.父亲梁某2在2004年6月10日、母亲黄某娥在2019年7月31日分别留下遗嘱,一致将某某市某某城某某区某某城西街23号楼3单元43号、3单元38号两套房产指定由被告梁某一人继承;2.原告黄某12019年6月17日亲笔书写,明确其不要上述两套房产,自愿放弃对两套房产的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诉争的两套房产应当按照遗嘱由被告一人继承,二原告诉请不成立,应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认定与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原告与被告系同母异父姐弟关系。××××年,被继承人黄某娥带着女儿黄某1、黄某2与梁某2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梁某即被告,二被继承人再无其他子女。2005年梁某2被查出患有胃癌,住院治疗期间,由原、被告轮流照顾,后于2006年3月7日去世。黄某娥于2019年5月查出患有胃癌后卧病在床,被告和其女儿梁某桢对黄某娥尽了主要照顾之责,二原告亦偶有照顾。黄某娥于2019年9月17日去世,被告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梁某2和黄某娥的父母均先于本人去世。
被继承人梁某2与黄某娥去世后留有位于某某城××区××街××楼××单元××和××号两套房产。两套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梁某2名下,其中38号房屋建筑面积42.90m2,不动产权证号为4,由被告居住使用;43号房屋建筑面积88.11m2,不动产权证号为7,由两位被继承人生前单独居住使用。现原、被告因房产继承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争讼。
庭审中,被告提交被继承人梁某2书写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去世后我的动产、不动产(某某城西街23#楼:43#38#两套房及地下室一间的一半由梁某继承,任何人不能过问及染指。丧事从简,骨灰撒向田野。)落款时间为2004年6月10日,并按有指印。二原告对梁某2自书遗嘱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不是梁某2本人书写,所按手印无法证明是梁某2本人所按,并要求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但庭审后又书面表示不再申请对梁某2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原告另提交黄某娥遗嘱、录像遗嘱光盘及黄某1书写材料各一份,证明黄某娥将其遗产指定由被告继承,黄某1放弃继承权。关于黄某娥遗嘱形成过程,被告庭审陈述,2019年7月31日,其与妻子到母亲黄某娥家打扫卫生并照料母亲后,母亲让其代笔书写遗嘱,表示两套房子都由其继承。其书写遗嘱后,母亲手颤抖无法签名所以就只按了指印并要求其为她口述遗嘱录像。庭审时当庭播放了录像,录像画面显示:被继承人黄某娥意识清醒,坐于家中沙发内,左手持被告代写的遗嘱并口述:我叫黄某娥,某某城西街23号楼的房子,2楼一套、4楼一套我谁都不给,由我儿子继承。二原告质证称遗嘱非黄某娥本人书写,系被告代书,录像内容暂短,未显示有见证人,无法确定黄某娥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供的黄某1书写材料主要内容是:其不要某某城西街23号楼3单元38号、43号两套房。二原告质证意见为,该放弃继承声明系被告逼迫所写,且在现遗产未正式分配前,黄某1撤销之前声明,合法继承应有份额。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现单价8000元/m2。
另查明,原告黄某1儿子与丈夫均已去世,是失独家庭。其本人听力二级××,没有工作,但享受政府失独补贴和民政部××补贴待遇,据此每月收入共计2000元。其自认名下有70m2的产权房屋和120m2小产权房屋各一套。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登记在梁某2名下的位于某某城××区××街××楼××单元××和××区××街××楼××单元××号两套房产,系被继承人梁某2与黄某娥夫妻共同财产。故梁某2与黄某娥的遗产各占上述两套房产1/2份额。梁某2留有自书遗嘱,二原告虽在庭审时要求笔迹鉴定,但于庭审后又明确表示不要求鉴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非梁某2所书写,且梁某2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其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梁某2自书遗嘱有效。根据梁某2遗嘱指定,梁某2遗产即上述两套房产1/2的份额由被告梁某继承。
关于被继承人黄某娥遗产分配,被告提供的黄某娥代书遗嘱和录像遗嘱均为同一天所立,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之后,对于遗嘱继承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形式要件。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代书的遗嘱,代书人系继承人暨被告,系利害关系人,且缺乏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无效。被告提供的黄某娥以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录像视频中黄某娥虽指定被告继承其遗产,但现场只有被告及其妻子在场并负责录像,没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比照录音遗嘱,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该录像遗嘱亦无效,故黄某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黄某1虽曾表示放弃继承,但在遗产处理之前其以原告提起继承之诉讼,以具体行动表明其对放弃继承的反悔,故黄某1、黄某2与梁某均为黄某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对黄某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家庭生活与二原告相比较为困难,可予多分。黄某1虽为听力二级××人,但其每月享受政府失独补贴和民政部××补贴待遇共2000元,且名下亦有两套房产,不符合分配遗产时需照顾的条件,故黄某1要求其应多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被继承人黄某娥遗产分配作如下处理:被告梁某继承黄某娥3/5的遗产份额。黄某1和黄某2各继承黄某娥1/5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对梁某2和黄某娥遗产分配处理方案,位于某某城××区××街××楼××单元××和××号两套房屋,被告梁某继承(42.90+88.11)×1/2×(1+3/5)=104.81m2,原告黄某1、黄某2各继承(42.90+88.11)×1/2×1/5=13.1m2。考虑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等因素,本院判定涉案两套房屋归被告梁某所有,由被告支付二原告应继承房屋面积折价款。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市场单价8000元/m2,故被告梁某应各支付原告黄某1、黄某2房屋折价款13.1×8000=104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梁某2名下位于某某城某某区某某城西街23号楼3单元38号(不动产权证号为4)和某某城某某区某某城西街23号楼3单元4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7)两套房产,归被告梁某所有;
二、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各支付原告黄某1、黄某2应继承房屋折价款10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3.00元,减半收取计6982元,由原告黄某1、黄某2负担1397元,由被告梁某负担5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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