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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录音录像为遗嘱签订过程的佐证,录音录像的不完整不足以推翻代书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姜某1
被告:姜某2
被告:姜某3
原告姜某1与被告姜某2、姜某3遗嘱继承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姜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姜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三里××号(以下简称××号)房产归原告姜某1继承,被告姜某2、姜某3配合原告姜某1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姜××、王××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女儿姜某2、长子姜某3、次子姜某1。姜某1自小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婚后与其妻子王某梅共同负担两位老人养老送终。2014年9月8日左右,姜××委托老友牟××、路××作为见证人持遗书一向原被告三人说明姜××遗嘱的意思表示,二被告不同意,最终不欢而散。2014年9月15日,姜××在见证人见证下,再次做出遗书二的意思表示。2014年9月26日姜××去世。2015年1月30日,姜某1遵父亲遗嘱向姜某3转款23.49万元,向姜某2转款10万元。同日姜某3又以购买经适房的名义从遗嘱余款中索要6万。2016年1月20日,王××在见证人见证下做出遗嘱的意思表示,同年11月21日,王××去世。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姜某1诉至法院。
被告姜某2辩称,不认可原告所述两份遗嘱的效力,第一份没有日期和签名,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视频遗嘱效力也不认可。视频中姜××没有阐述遗嘱内容,他当时已经意识不清醒,且按手印是被其他人强行按的。故不同意原告继承。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王××的视频也不认可,其当时都目光呆滞了,且其签字还不如两岁小孩。
被告姜某3辩称,同意姜某2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姜××、王××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女儿姜某2、长子姜某3、次子姜某1。2014年9月26日,姜××死亡。2016年11月21日,王××死亡。姜××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三里××号房屋,系姜××、王××二人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告姜某1提交《遗书》(以下简称《遗书》1)一份及牟××、路××证人证言。该遗书以记录姜××口述内容的形式书写,第一条为房子归姜某1和母亲居住,后面是对其他财产的分配。但落款处未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及日期。庭审中原告称因该遗书未载明签名及日期,故不再主张遗嘱效力,但坚称该遗书系姜××真实意思表示,内有改动痕迹,系被告修改,故被告应当知晓姜××的真实意思,因当时遗书被修改,见证人路××因此生气不再见证,故未能立成,也因此才有了第二次立遗嘱。被告姜某2代理人张垚认可该遗书中第11条系其书写,认可当时姜××有立遗嘱的意思,所以大家进行协商。姜某3对该遗书真实性认可,认可姜××有立遗嘱的意愿,但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原告姜某1另提交2014年9月15日的《遗书》(以下简称《遗书》2)一份,载明:“我叫姜××,我名下有位于某某某某三里××楼房一套,我决定,在我百年之后,该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小儿姜某1个人继承,与他人无关。我手头有关资金,共有伍拾万元,大儿姜某320万元为准,给女儿姜某210万元为准,小儿姜某1不给,余下20万元归老母亲养老送终所用,如果养老金不够,由三人均拿出资金。”该《遗书》右下方,有“口述人姜××”、“代书人牟××”、“见证人牟××”、“见证人李咪×”签字及日期,“姜××”处有指纹捺印。原告姜某1同时提交相关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三段。另原审案件审理时,证人牟××出庭作证,称其系遗嘱代书人,两份遗嘱均系其书写,第二份遗嘱在某某医院书写,除他之外还有一个姓李的护工在场见证。因姜××书写不便,由其代书,根据姜××意思书写,写后签字,姜××摁印。另原审二审诉讼期间,证人李某(曾用名李咪×)亦出庭作证。二被告认可姜××重病不能写字,但是认为其神志不清不具备表达意思的能力;视频中确系姜××本人亲手在《遗书》按捺指纹,但系别人拿着他的手捺印,且姜××并未口述遗嘱内容,视频系偷偷录制,并不连贯;见证人与姜某1有利害关系,且年纪较大,出庭作证所述不属实。综上,不认可该遗嘱效力。
原告姜某1向本院提交王××《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王××现住501号,其与丈夫姜××在某某某某区共有一处房产,为防止纠纷自愿订立遗嘱,百年之后上述房产中属于王××的份额由一直赡养和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姜某1继承,与其他子女无关。《遗嘱》右下方载明:“立遗嘱人王××(有指纹捺印);代书人李×荣;见证人高×;2016年1月20日”。原告姜某1同时提交李×荣、高×书面证人证言及王××视频资料一段,同时原审审理时李×荣、高×二人作为遗嘱见证与代书人出庭作证,证明该《遗嘱》系王××真实、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被告姜某3、姜某2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王××订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且签字不是她本人所签,但对此未提交证据。
原告姜某1提交收条及汇款凭证,证明其依据父亲姜××遗嘱于2015年1月30日向姜某3转账23.49万元,向姜某2转账10万元。被告姜某3、姜某2认可收到上述钱款,并认为是依据父亲姜××的生前口头遗嘱的意思表示,姐弟三人协商一致无异议对存款的析产分割。
庭审中,姜某2提交骨灰安放服务合同、骨灰安放证及刷卡记录,证明二被告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原告不孝,并未全心全意照顾老人。姜某1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付款发票原件在其手中,系因其已经将现金付给了被告,所以其才持有原件。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争议焦点为三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原告方提交的《遗书》1缺少见证人牟××、路××的签名和日期,不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不具备遗嘱效力。《遗书》2由牟××、李某(曾用名李咪×)现场见证,并由牟××代书,见证人、代书人签明,并经姜××指纹捺印确认,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被告虽对该遗嘱签订时的视频提出质疑,本院认为,该份遗嘱乃代书遗嘱,非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的内容仅为遗嘱签订过程的佐证,故录音录像的不完整不足以推翻代书遗嘱的效力。另虽然《遗书》1不具有代书遗嘱效力,但其意思表示系真实的,各方当事人对此明知,且对于涉案房屋的处置与《遗书》2亦不相左。结合原被告双方对被继承人存款的实际履行情况,亦可佐证《遗书》2内容的真实性。现庭审过程中两位见证人均出庭进行了陈述,故本院认定,《遗书》2有效,对其遗嘱效力予以确认。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综上,对原告要求将××号房产由其继承,二被告配合其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姜××名下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三里××号房屋由原告姜某1继承;
二、被告姜某3、姜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姜某1将上述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至姜某1名下。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姜某3、姜某2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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