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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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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彭某甲
被告:彭某乙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某某市某某区(XXX)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应继承房屋产权面积6分之1的款项(按市场价支付),房屋过户给原告,或被告支付原告应继承房屋产权面积6分之5的款项(按市价支付),房屋过户给被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被告是亲哥,所起诉房产系原告和被告父亲所有,生前未交代房屋归属权。父亲于2022年3月去世,去世前未交代某某市某某区(XXX)房屋继承事宜。母亲于2025年2月去世,生前原告母亲写下遗嘱,过世后将某某市某某区(XXX)房屋她所继承的全部产权由原告继承。母亲去世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但被告表示拒绝配合,拒绝接受母亲生前所立之遗嘱,只同意原告与被告分割产权一人一半,或者让原告支付200万才同意过户,鉴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有不可调和之矛盾,遂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彭某乙辩称,公证遗嘱时母亲重病,意思表示不真实,留下遗嘱将其全部房产公证给家境更优的原告,原告家本来就有两套房,而被告自己还在租房住,且被告尽了赡养母亲的义务,母亲也更愿意跟被告一家生活。
 
【一审认定与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彭某丙、许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彭某乙、次子彭某甲。
 
案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权XXX)房屋于2002年6月26日登记在彭某丙名下。
 
2022年3月1日,彭某丙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彭某丙的父母已先于彭某丙去世。
 
2024年10月31日,某某省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许某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24年10月31日,某某省省某某市某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被继承人许某所立遗嘱进行公证。许某遗嘱载明:在我去世后,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房屋(权XXX)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及我继承配偶彭某丙的遗产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彭某甲个人继承,不作为彭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5年2月1日,许某去世,许某的父母已先于许某去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产权证书、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彭某丙于2022年3月1日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案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房屋(权XXX)购买于彭某丙、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彭某丙名下,亦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彭某丙、许某各享有该房屋的50%产权份额。
 
关于彭某丙的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彭某丙生前未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中,案涉房屋彭某丙名下50%份额应由许某、彭某乙、彭某甲各继承1/3,即许某、彭某乙、彭某甲因继承彭某丙遗产各获得案涉房屋1/6产权份额。
 
关于公证遗嘱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被继承人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遗嘱经公证程序核验,合法有效。被告不认可案涉遗嘱,但未有反驳证据推翻,故对案涉公证遗嘱,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许某的遗产分配,本案中,许某的遗产为案涉房屋2/3份额(1/2+1/6)。根据其遗嘱内容,该案涉房屋2/3份额由原告彭某甲继承,即彭某甲获得该房屋5/6份额。
 
关于原告彭某甲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对其他继承人折价的诉求,因被告对该方案提出异议,要求分配房屋份额,故本院仅对房屋份额进行处理,原告可就折价诉求另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彭某丙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房屋(权XXX)由彭某甲继承5/6产权份额,由彭某乙继承1/6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彭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12833元、由被告彭某乙负担2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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