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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应遵守遗嘱形式要件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宋某。
被告:杨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陈某1、陈某、陈某2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被告杨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陈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x号的房屋属于陈某3的份额由我继承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陈某3与杨某系夫妻关系,陈某、陈某1、陈某2系二人子女,我系陈某之女。2023年5月24日,被继承人陈某3因病去世。其生前曾订立遗嘱,“将位于x号的房屋归宋某个人继承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我已明确向各被告表示:遵循被继承人陈某3的遗愿,接受遗嘱内容,接受遗赠,并同意按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陈某、杨某辩称,同意宋某的全部诉求。
陈某1辩称,宋某提交遗产继承决定不是陈某3及杨某本人所签,抬头、落款不是同一人所写,若为代书,无见证人签名,应当无效遗嘱。根据调取的陈某3、杨某病历,在签字当天二人均存在意识不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无效,杨某尚未去世,宋某请求房屋全部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宋某立案时主张遗嘱为陈某3本人所写,在我方申请鉴定时,宋某再提供了一份新的遗嘱,说这个遗嘱才是其本人书写,宋某说法前后矛盾。2020年5月16日的房产继承决定书,抬头与落款处的签名肉眼可看出不是同一人书写。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该遗嘱将宋某写成外甥女,结合陈某3诊断证明,此时陈某3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存在修改,修改处没有被继承人签名,存在篡改可能。宋某提交遗嘱属于私文书证,应当由宋某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陈某2辩称,认同陈某1意见。遗嘱不是我父亲所写,不是我父亲的笔迹,陈某1提交履历表是我父亲的笔迹,两个笔迹相差很多。且我母亲在世,房屋应当由我母亲继承。不同意对方的诉求。宋某多次陈述前后矛盾,不应当推定遗嘱为真实。
【一审认定与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陈某3与杨某系夫妻,二人生有陈某、陈某1、陈某2三女。宋某系陈某之女。陈某3于2023年5月24日去世,陈某3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位于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陈某3、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诉请由其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某3的份额,并就此提交《房产继承决定》两份,一份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6日,两份《房产继承决定》内容完全一致,主要内容为:我们夫妻俩人陈某3、杨某反复思考决定将我们名下位于x号房屋4室2厅1厨1卫交由外孙女宋某个人继承所有,空口无凭,立此证,希望其他子女不争不斗相互帮助,决定人陈某3、杨某,同意此决定。该两份《房产继承决定》落款处有陈某3、杨某签名及捺印。宋某主张5月16日的《房产继承决定》为陈某3亲笔书写,陈某3、杨某在落款处签字,5月18日的《房产继承决定》系杨某亲笔书写,陈某3、杨某在落款处签字。陈某、杨某对上述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意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某3的份额归宋某所有。陈某1对上述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鉴定事项为:1、对陈某3在2020年5月16日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杨某在2020年5月18日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对2020年5月16日房产继承决定中第一行陈某3与落款处陈某3、2020年5月18日房产继承决定中落款处陈某3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3、对2020年5月16日房产继承决定与2020年5月18日房产继承决定中杨某签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本院先后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上述第一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对第二、第三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以样本已穷尽,无法满足检验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此鉴定委托。陈某1主张虽然无法得出鉴定结论,但其仍不认可该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理由为宋某说法前后矛盾,其立案时主张5月18日的房产继承决定为陈某3本人书写,后又提交5月16日的房产继承决定表示这份才由陈某3本人书写。结合陈某3诊断证明,书写房产继承决定时陈某3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继承决定属于私文书证,应当由宋某承担举证责不能的后果。陈某2表示其认可陈某1意见,不认可上述房产继承决定,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根据陈某1提交的陈某3病历记载,2020年8月10日病史:自言自语,说下棋等事情。今天上厕所时摔倒,头部是否碰到不清楚,无明显外伤,来诊时对答正常,能准确回答家人问题。2020年5月病历均显示病情稳定。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宋某所提交的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的效力。两份《房产继承决定》为陈某3、杨某分别书写,落款处均有陈某3、杨某签字捺印,应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相对于夫妻一方单独遗嘱而言,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其一,夫妻共同遗嘱只能由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其二,夫妻共同遗嘱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据此,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之一,应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原则上应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涉案两份《房产继承决定》为陈某3、杨某本人分别书写,落款处均有杨某、陈某3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陈某1、陈某2虽对陈某3、杨某的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陈某3、杨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充分反证,本院对其二人关于遗嘱无效的抗辩不予采信。
涉案房屋属于陈某3、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3现已去世,涉案房屋中50%的份额属于陈某3遗产。按照《房产继承决定》,陈某3将其所占房屋份额遗赠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宋某。宋某在知晓遗赠后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遗赠合法有效,故宋某要求由其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某3的份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3名下x号房屋中属于陈某3的份额由宋某继承所有,宋某享有上述房屋中50%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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