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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仅有一个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要求,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1
原告:王某2
原告:王某3
原告:王某4
被告:方某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被告方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立遗嘱人陈某明将个人全部财产遗赠给四原告的遗嘱内容有效(遗赠财产包括:坐落某某市某某区某江××座××单元房××银行存款3万元等,其中抚恤金、银行存款的数额及其它财产均以实际查明的为准),上述遗产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抚恤金15万元、银行存款3万元为:抚恤金49260元、其它存款79686.37元,其他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立遗嘱人陈某明系原告王某4、王某3、王某2、王某1的舅舅。2018年9月16日,陈某明订立书面及视频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在我去世后,我的一切财产(包括存款、个人收藏、个人生活物品、某江新天地某某苑4座408单元房产等)全部由我的外甥、外甥女王某4、王某3、王某2、王某1四兄妹均分继承。陈某明遗嘱还指出:自己于××××年与方某结婚,双方仅共同生活一年多,无生育子女,1999年起断绝一切来往至今,真正照顾我生活,对我起赡养责任的是我的外甥、外甥女王某4、王某3、王某2、王某1四兄妹。2020年初发生新冠疫情,四原告因联系不上舅舅,遂由原告王某1致电某某区仓前街道办事处央求帮忙上门查看。2020年6月15日,仓前街道办叶姓干部电话告知王某1,陈某明已在家过世,无其他亲属陪伴。综上,本案陈某明所立书面遗嘱与视频遗嘱均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均合法有效。立遗嘱人陈某明现已去世,四原告均表示接受上述遗赠。为此诉于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贵院审理中,经贵院出具调查令查询知道:中国银行安泰支行账号4563××××7116的陈某明账户截止2020年12月11日余额128946.37元,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其中抚恤金49260元、其它存款79686.37元,为此,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望予照准。
 
被告方某辩称,原告所诉请的立遗嘱人陈某明将个人全部财产遗赠给四原告的遗嘱或原告所诉称的2018年9月16日陈某明订立书面及视频遗嘱,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依法应属于无效遗嘱,故原告主张的遗赠也是无效的。
 
一、2018年9月16日的书面遗嘱无效。该遗嘱是一份打印的遗嘱,制作人和打印人均不明确,但可以肯定它不是由立遗嘱人陈某明当场,当时在电脑上亲自制作并打印出来,也不是见证人林某当场,当时按照陈某明口述在电脑上制作并打印出来。该打印遗嘱形式种类上可以按照代书遗嘱对待。但作为代书遗嘱,只有以见证人身份的林某一人见证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而代书人即打印稿制作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本案打印的书面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故该书面遗嘱无效。
 
二、2018年9月16日的视频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视频遗嘱,故视频遗嘱目前还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种类。参照我国继承法对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要求,这种遗嘱要记录遗嘱人的声音,要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进行同步录音或录像。而2018年9月16日的视频遗嘱中,立遗嘱人陈某明全程均没有亲口表述一句遗嘱的内容,有的只是点头或嗯嗯、对对对,视频中可以看出一男在以较快的语速照单念着说着,而立遗嘱人陈某明面无表情,非常专注吃力地在听,而不是自己在说,当立遗嘱人陈某明最后想说什么时,视频就停止了拍摄。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或视频)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原告提交的该视频遗嘱不具备两名见证人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视频遗嘱无效。
 
三、原告所诉称的2018年9月16日陈某明订立书面及视频遗嘱,亦不符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原告所诉称的2018年9月16日陈某明订立书面及视频遗嘱,按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来评判,其也是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四、原告所诉称的2018年9月16日陈某明订立书面及视频遗嘱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所处分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陈某明的个人财产。被告方某与陈某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某某市某某区某江××座××单元房产以及陈某明名下的银行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陈某明个人财产。
 
五、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本案所涉抚恤金是在陈某明死亡后取得,陈某明原工作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系对其配偶、直系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安慰,不是陈某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责令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否则应予以驳回。1.原告请求确认有效的遗嘱指向不明,没有写明属于哪一种形式的遗嘱,也没有写明是什么时间形成什么场所所立的遗嘱。原告对请求确认有效的遗嘱的表述是立遗嘱人陈某明将个人全部财产遗赠给四原告的遗嘱,显然不准确,也不存在。2.原告在诉请人民法院确认遗赠的遗嘱有效的同时,用括号又注明遗赠财产包括:坐落某某市某某区某江××座××单元房××银行存款3万元(2020年12月11日变更为抚恤金49260元、其他存款78686.37元)等,其中抚恤金、银行存款的数额及其它财产均以实际查明的为准不知何意。原告是否也还诉请人民法院确认遗赠财产的范围或请求人民法院对遗赠财产予以查明或进行处理,作为写进诉讼请求的一项内容应当予以明示。
 
综上,原告提交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其请求确认有效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书面遗嘱(一式四份)、证据2遗嘱视频(光盘)、证据3陈某明视频遗嘱文字整理稿、证据4视频遗嘱部分影像截图,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实,且上述证据与到庭证人林某证言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后不要求对遗嘱中陈某明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证据6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据7户籍证明、证据10某某市1972年前下乡知青登记表、证据11集体所有制招收新工人登记表、证据12先锋中学教师登记表,证据13某某仓前山拆迁工程处档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费和购房计算单、烟台山历史风貌区保护改造项目决算单、房屋排房单、证据14下渡派出所案件材料:一、方某身份信息,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年6月15日21:47分至2020年6月15日22时06分方某询问笔录、2020年6月16日10:13分至2020年6月16日10时26分方某询问笔录,申请书;二、林某身份信息,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年6月15日21时08分至2020年6月15日21时28分林某询问笔录;三、叶兴源身份信息,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年6月15日20时33分至2020年6月15日21时12分叶兴源询问笔录;四、陈某明住处及死亡现场照片(十三张)、证据15下渡派出所案件材料: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两份)、记录纸、婚前体检证明(两份),陈某明、方某身份信息、证据16某某市人防工程公司人员死亡抚恤金审核表、证据17存款历史交易清单(卡号:4563××××7116、户名:陈某明)、证据18客户信息资料、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清单,上述证据系相关部门出具,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9拆迁补偿费和购房计算单均为复印件,且字迹模糊,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被告方某提交的证据1火化证、证据2骨灰寄存证、证据3死亡户口注销单(第二联)、证据4殡葬服务商议计费表、证据5某某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6某某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据7某某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陈某明(1934年10月2日出生,2020年7月2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与被告方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6年6月15日,某某市某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甲方)与陈某明(乙方)、某某仓前山拆迁工程处(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三方约定:甲方对乙方坐落某某区××路(巷)11号属私产的房屋实施拆迁,乙方被拆除房屋主体屋式砖木结构一等,成新率65%,被拆除总建筑面积37.83㎡,包括无产权面积37.83㎡,甲乙双方同意将无产权面积37.83㎡依据相关规定确认为32.04㎡视同合法建筑面积;乙方同意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甲方同意在南江滨8#地安置乙方住宅45户型壹套,总建筑面积约45㎡,乙方要求安置房产权归乙方所有,安置房价款¥278100元(未含层次差价),甲方应付给乙方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及奖励金合计¥253509.16元等。此后,某某某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某某仓前山拆迁工程处出具《房屋排房单》一份,陈某明经选房安置在某江新天地8号地4号楼408单元。
 
2018年9月16日,陈某明立下《遗嘱》一份,该遗嘱系由林某打印的打印件,内容:我于××××年与方某结婚,结婚时方某与前夫所生女儿林某萍、林某燕均已成年,与我则未生育子女。结婚后,方某与我仅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1999年起便与我断绝一切往来至今。多年来我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方某及林某萍、林某燕对我均不闻不问,从未承担作为妻子、女儿应尽的照顾义务。真正照顾我生活、对我起到赡养责任的是我的外甥、外甥女王某4、王某3、王某2、王某1四兄妹。我拆迁安置的某某市某某区××号某江新天地某某苑4座408单元(现产权证尚未发放)的一切拆迁安置手续办理、费用开支、装修及家具购置等事宜均由四外甥、外甥女一手操办,方某及林某萍、林某燕从未过问,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现本人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特立遗嘱如下:因方某与我分居并断绝一切外来至今近20年,婚姻家庭关系早已不复存在,我二人的一切资产、收入、开支均各自独立,互不相干。所以我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某江新天地某某苑4座408单元房产)均为我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与方某无关。在我去世后,我的一切财产(包括存款、个人收藏、个人生活物品、某江新天地某某苑4座408单元房产等)全部由我的外甥、外甥女王某4、王某3、王某2、王某1四兄妹均分继承。本遗嘱一式六份。我本人、四位继承人、见证人各执一份,六份遗嘱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日,陈某明在该遗嘱的立遗嘱人处签名并加盖手印,见证人林某在该遗嘱的见证人处签名并加盖手印。同日,由原告王某2制作陈某明立遗嘱的视频一段。
 
陈某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安泰支行账户4563××××7116截止2020年12月11日账户余额为128946.37元,其中某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7月20日转入抚恤金49260元。
 
本院认为,某某市某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与陈某明、某某仓前山拆迁工程处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被征收的房屋为陈某明名下坐落某某区××(巷)11号房产,陈某明选择安置房位于某江新天地8号地4号楼408单元,陈某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安泰支行账户余额为128946.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陈某明死亡时其遗产继承开始,原告提交陈某明于2018年9月16日所签名的遗嘱系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仅有见证人林某,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该遗嘱无法律效力。原告提交的遗嘱光盘体现陈某明立遗嘱时仅有见证人林某,亦不符合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故该遗嘱为无效遗嘱。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01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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