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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有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原审被告:王某3。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原审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位于北京市门某某区×路×号楼×-×号房产(以下简称×号房屋)及该房屋2023年8月至今的租金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平分或者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王某4的遗嘱内容应无效。1.王某2提供的视频无原件可供比对,无原始载体,一审当庭核实王某2电脑上存储该视频的时间为2020年,无法确认真实性。2.视频结尾处,两位老人签名后均没有写日期,且最终遗嘱落款只有一个日期,无法确定是何人所写、何时所写,不能认为是实践中的“夫妻共同遗嘱”,应认定遗嘱自始无效。3.遗嘱内容原本为电脑打印件,应为王某2起草,王某4誊抄,从视频反映内容看,王某4誊抄时对内容不熟悉,并且开头“爸爸妈妈”后添加“我”,最后落款是父亲、母亲,人称指代混乱,无法确定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王某4真实意思表示存疑。即使该视频为真,王某2提供的视频00:53左右,王某4说“后面勾了的就不要了是吧”,证明王某4需要和录制人王某2商量,也证明草稿并非王某4所写;01:00左右王某4说“你妈说一人都一样,那怎么办?”王某4这个时候看向了王某2,不敢自己做主,需要征求王某2的意见;01:16左右王某2场外音“那就都10万”,说明王某2最终决策,再次证明遗嘱内容并非王某4的独立意志;01:40左右王某4说“行吧?就这么写了啊”,王某4再次和王某2商量,获得答复后才进行撰写。5.视频关于遗嘱的字迹不清晰,未展示成稿。以上细节证明案涉遗嘱形式上有瑕疵,且并非王某4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应属无效。二、邢某未成功订立遗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案涉遗嘱只有一个日期,无法确定是谁所写,王某2提供的视频也没有说明书写遗嘱的具体日期。因此,邢某行为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2.王某2提供的视频中13:36-13:43左右,王某2说“让我妈再写上一句话”,表明王某2要求邢某按照自己的意愿撰写,邢某没有完整意思表示,整个过程没有完整表述如何处分房产,邢某口齿不清,思维混乱,对答没有逻辑性,无独立意志,王某4拽着邢某的手安排书写,邢某签名是在王某4、王某2指导、引导下完成,难以认定邢某当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判决合理合法。对方没有权利提房屋租金的问题。涉案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
王某3述称,同意王某1的上诉意见。
王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王某2继承×号房屋。
王某3、王某1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2的诉讼请求,王某2主张的身份关系无异议。不认可王某2提交的遗嘱真实性,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屋,并要求平均分割父母死后领取的抚恤金及案涉房屋自2023年8月出租之后的租金。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4与邢某系夫妻,王某2、王某3、王某1系其二人子女。王某4已于2014年4月2日去世,邢某已于2022年7月28日去世,其二人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双方均认可×号房屋系王某4与邢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4与邢某死亡后,相关单位给付遗属待遇款共计115577元,由王某2领取。
王某2为证明其主张,向该院提交手写材料一份及该材料形成的视频光盘,手写材料载明:“我这辈子没留别的东西,只有位于门某某×路×栋×单元×号一套房产,而且这套房子还是由我们与王某2共同购买的,经过我们老两口商量,我们慎重决定由王某2继承这套房子,同时由王某2分别给哥姐每人壹拾万元作为补偿,此承诺待我们百年后由王某2履行。”视频显示有王某4与邢某,王某4书写材料并宣读后,由二人分别签字的过程。经质证,王某3、王某1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下方只有一个日期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王某2提交的视频真实性也不认可,视频中的立遗嘱人并未书写日期,无法与本案遗嘱相对应,视频没有展示最终成稿;视频中王某4是从打印件中誊抄的,打印件应该是王某2先起草的,由王某4誊抄,遗嘱内容人称表述混乱,视频还显示王某4看向王某2,与王某2商量,王某2说那就十万,无法确定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邢某也是在王某4拉着手的情况下,并在王某2引导下完成签名的,不能认定邢某当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王某2表示案涉房屋自2023年8月开始由其对外出租,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300元,自2024年9月始租金降为每月3100元,目前收取了两个季度的租金。之前与王某3、王某1商量过,如果他们在两年内执行遗嘱,就平分两年内的租金,但王某3、王某1并未执行遗嘱,故不同意分割租金。抚恤金要求扣除老人生前其负担的部分,老人去世后其经过核算老人生前看病花费及丧葬事宜花费,总共花费了106000元,王某3、王某1每人给付了3万元,其余由王某2垫付,要求扣除多余垫付的部分再平均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3、王某1申请对手写材料中王某4、邢某签名的真实性及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后其撤回了鉴定申请。经询问,王某2表示如果认定遗嘱有效,其同意按照遗嘱给付王某3、王某1每人10万元,王某3、王某1亦表示如果认定遗嘱有效,其二人同意在本案中受领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这就要求共同遗嘱是夫妻一方亲笔书写,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号房屋系王某4、邢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相关房产份额转化为遗产进行继承。王某2提交的手写材料上有立遗嘱人王某4、邢某的签名,并注明有日期,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结合视频光盘,可以确认该遗嘱应是王某4、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3、王某1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王某2提交的遗嘱有效,对于王某4名下的案涉房屋,应当按照遗嘱,由王某2继承。
王某4、邢某的遗属待遇款系对遗属的抚恤,并非二人遗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一并予以处理,由王某4、邢某的继承人均等所有。虽王某2表示王某4、邢某二人生前其垫付较多费用,要求将多余交付予以扣除,但赡养父母系每名子女的应尽义务,尽义务的方式可以多样,无法均予以金钱衡量,且王某2自认王某3、王某1也给付了部分款项,故该院对王某2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经核算,王某2应分别给付王某3、王某1每人38525.6元。关于×号房屋的租金,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某4、邢某去世后,根据遗嘱,该房屋应当作为遗产由王某2继承。故因该房屋产生的孳息亦应当归属王某2,故王某3、王某1要求分割房租的诉求,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王某2同意按照遗嘱给付王某3、王某1每人10万元,王某3、王某1同意本案中受领,该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号房屋由王某2继承;二、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王某3、王某1各138525.6元;三、驳回王某3、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遗嘱效力的认定。论述如下: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遗嘱系王某4、邢某共同订立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的私文书证。结合王某2提交的视频,该遗嘱由王某4亲自书写,王某4、邢某分别签字,并注有日期,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确认该遗嘱是王某4、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1上诉主张视频中未体现签署日期的过程,无法确定日期由何人所写、何时所写,但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对此提出鉴定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私文书证由制作者签名推定为真实的规定,对王某1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王某1主张案涉遗嘱并非王某4、邢某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王某2提交的遗嘱有效,并据此对案涉房屋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房屋租金,王某1主张分割×号房屋自2023年出租至今的租金收入。根据遗嘱,王某4、邢某去世后该房屋由王某2继承,此后因该房屋产生的孳息亦应当归王某2所有,王某1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王某1的其他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院均不予采纳,不再逐一评述。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8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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