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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不是买卖、赠与,系共同虚假通谋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
被告:曹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某某区,婆媳按份共有的房屋,被告的10%份额,房款是婆婆王某全款贰拾万元购买的校区房(此房屋一直由婆婆居住),为了孙子方便上学,孙子与被告是市里户口,才写了曹某的名字,因儿子儿媳已经离婚,孩子已归男方,户口已经迁出,因此曹某已经放弃房屋的10%份额,所以责令曹某无条件返还10%的份额;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不动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房产权益产生权属纠纷,被告不配合办理房产确权业务。原告认为案涉财产权属清晰,证据充分,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确权诉讼,恳请依法裁判。
曹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涉房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系被告与原告儿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婆媳按份共有,原告名下登记90%份额,被告名下登记10%份额。案涉房屋为原告出资购买,为了孙子史某甲上学,将房屋10%份额登记在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2024黑08**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1份、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明细1份、房照复印件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涉房屋系原告全款出资购买,在被告与原告儿子史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孙子上学登记被告的名字,被告不是真实的房屋权利人,双方的行为不是买卖,也不是赠与,系共同虚假通谋行为,应属无效。原告举示的某平台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不享有真实产权,该房产系因原告孙子上学才登记被告名下,故房屋应归原告所有,故对原告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黑(2021)某某市不动产权第003xxx331号的房屋归王某所有;
二、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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