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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案例
无遗嘱执行人且法定继承人全放弃继承时,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任遗产管理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赵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贵院指定被申请人某局为已故者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已故者薛某甲的全部遗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遗产清点、评估、保管、分配以及可能的债务清偿等。事实与理由:一、基本情况说明:已故者概况:薛某甲,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省某某市,已经于2024年4月份因病去世。遗产情况:据初步了解,已故者遗留下的主要财产包括:某公司60%的股权。继承人情况:1、薛某乙,父亲,男,汉族,1953年9月16日出生,住某某市。2、杜某,配偶,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址:某某市某某区。3、薛某丙,长子,男,汉族,1998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某某省某某市。4、薛某丁,次子,男,汉族,2020年3月8日出生,住址:某某省某某市。二、申请理由: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某村。实际需要:申请人赵某系已故者薛某甲的债权人,鉴于薛某甲已于2024年4月去世,四继承人均已书面放弃继承权,且薛某甲生前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故为避免遗产在未经妥善管理和清算前被不当处置,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恳请贵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为已故者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敬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为盼。
被申请人某局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薛某甲,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户籍地址:某某省某某市,于2024年4月14日日死亡。其遗产有某公司60%的股权等。其继承人有其父薛某乙、其配偶杜某、其长子薛某丙、其次子薛某丁。上述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某村。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执行人,且其全体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薛某甲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依法应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
综上所述,现申请人赵某申请指定被申请人某局为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某局为薛某甲()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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