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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公证遗嘱中处分的是预期财产,生前行为使该预期财产未成为现实,遗嘱应视为被撤销
立遗嘱后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否应视为撤销原遗嘱
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
生前对已立遗嘱中的财产进行所有权转移的,遗嘱应视为被撤销
遗嘱不同于一般书证,即使遗嘱作为书证出示,亦必须对遗嘱的真伪进行审查
立遗嘱后生前又出售房屋后被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未转移的,遗嘱仍有效
婚前协议是双方对婚前财产及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单方无权对协议变更或撤销
遗产是否因遗嘱人生前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判断遗嘱是否应视为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无论有无见证人见证均不影响公民依其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未死亡时遗嘱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立遗嘱人有权在有生之年以赠与的形式处分其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
公证时代为书写遗嘱的公证人员的身份并非为代书人,而是履行职务的公证人员
字条等文书内容并无具体且明确的财产处分意思表示,不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系代书人打印而来,并不影响该遗嘱为代书遗嘱的性质
遗嘱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是真伪不明情形下的利益权衡,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仍需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撤销内容基本相同的后一份且为公证形式遗嘱的行为即可推定其撤销前一份遗嘱
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以与他人协商的形式作出
在住院期间非危急状态下被动作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由其继承人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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