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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后,不再对原宅基地的拆迁利益享有利益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脱离原户分家另过并已有宅基地的子女,不再享有原家庭拆迁院落的宅基地利益
若分家析产涉及的房屋无所有权证,法院一般仅对房屋使用权予以分配
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分家析产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的过子单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扶养人的经济补偿的确定标准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遗赠扶养协议将宅基地房屋赠与村外人的,应无效
被扶养人生前处分财产使扶养人基于遗赠扶养协议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时可解除协议
对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即生效,受扶养人死亡时遗赠部分的内容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未有扶养人签名但由其提供,曾实际履行,则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应以历史变革情况和房屋建造情况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夫妻双方作为遗赠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处分他人财产,仅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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