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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遗赠扶养协议将宅基地房屋赠与村外人的,应无效
被扶养人生前处分财产使扶养人基于遗赠扶养协议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时可解除协议
对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即生效,受扶养人死亡时遗赠部分的内容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未有扶养人签名但由其提供,曾实际履行,则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应以历史变革情况和房屋建造情况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夫妻双方作为遗赠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处分他人财产,仅该部分内容无效
被扶养人可以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见证人对遗嘱形成过程陈述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难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在场院被村集体收回前,使用权应该由原权利人或其权利承继人享有
遗赠扶养协议是从签订时生效,但双方履行协议的时间不同
共同遗嘱中存在“无论谁先去世”时,房屋何时分割
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时,遗嘱可以处分购房合同项下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权益
若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有使用人名章的习惯,则遗嘱上的印章可视为签字
分家单是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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