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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遗嘱受益人的妻子,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
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法律要求
遗嘱人签字遭异议,司法鉴定鉴真伪
行为能力异议不成立,遗嘱认定为有效
遗嘱已履行完毕之主张不能构成对遗嘱效力的抗辩
原有遗嘱手写稿未存留且与打印遗嘱稿无法确认是否一致,无法确认遗嘱效力
遗嘱只有手印无签字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手印的真实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无效
遗嘱等文件上只是按有手印无本人签字,如何确定遗嘱效力
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担任继承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公证遗嘱存在瑕疵不能足以证明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
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可申请鉴定机构对遗嘱上的立遗嘱人的签名进行鉴定
确认遗嘱公证书无效的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录音录像遗嘱效力的认定
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
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
遗嘱作为其他证据使用时,仍应确认其真实性
对遗嘱的内容和效力进行审查应以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继承人的理解为依据
被继承人虽在病危时但非在意识不清时立下的遗嘱的效力认定
遗赠见证人是否为律师,是否有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非法律规定遗赠的形式要件
见证人未对立遗嘱人立遗嘱时行为状态见证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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