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嘱继承案例
丧葬费、抚恤金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后位继承遗嘱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遗嘱以立遗嘱人去世后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居住使用房屋的条件无效
订立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遗赠协议与代书遗嘱内容矛盾之时,如何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口头遗嘱成立的三大要件
订立口头遗嘱,要在第一时间对该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言进行证据固定
代书遗嘱仅要求代书人注明年、月、日,未要求所有见证人也注明落款时间
遗嘱的理解,应当结合遗嘱的目的和上下文来进行
遗嘱执行人可以清点、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共同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一方死亡,在世另一方无权撤销已生效共同遗嘱
遗嘱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必留份时,遗产处理时,应先保留出,再继承
夫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有效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撤销已生效共同遗嘱
我国《继承法》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
法庭上当场毁灭遗嘱证据,法官处罚五万
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共820记录
«上一页
1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4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