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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夫妻共同遗嘱通常由一人书写另一方签字确认,符合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继承人虽患有疾病但有较高的退休工资,不适用遗嘱必留份
继承人虽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但名下有不动产,不符合适用必留份的情形
遗嘱是否有效不以立遗嘱人是否懂法为前提,自书遗嘱无完整年月日日期,无效
遗嘱未保留必留份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扣除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仍有效
对必留份制度的理解不能扩大解释,否则容易损坏遗嘱的自由处分权
遗嘱行为的要式性表明形式完备对遗嘱能够产生遗嘱效力具有决定性意义
继承人为缺乏劳动能力但有赡养义务人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适用必留份
必留份的无生活来源指无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而是依靠被继承人生活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仅以抚养义务人的给予不应认定为有生活来源,应适用必留份
必留份中提交的残疾人证不能直接证明缺乏劳动能力、无法工作或无经济收入
继承人每月有稳定的退休工资,亦非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生活,不适用必留份规定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但其监护人可为其提供生活经济来源不适用必留份
必留份中的无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无固定稳定收入,也无法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
遗嘱必留份适用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对其全部遗产通过遗嘱进行了处分
丧葬费不属于遗产,遗嘱中对丧葬费分配的遗嘱条款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必留份制度仅适用遗嘱继承适用的对象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代位继承人
必留份仅适用于遗嘱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不考虑代位继承人的情况
遗嘱既是死因法律行为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应同时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遗嘱系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形式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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