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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法律并未禁止遗嘱人立遗嘱时其亲属不得在场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遗嘱见证人必须要亲眼看见、亲耳听到遗嘱人形成了完整的遗嘱表现形式
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在每一页上予以签字是为了防止内容的遗漏、篡改
继承开始后才可放弃继承,法定期间外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定期间而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应采用一镜到底的录制方式全程不间断的记录立遗嘱的过程
录像遗嘱未体现出录制的时间地点,现场无见证人,录制人为遗嘱受益人,无效
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所立的代书遗嘱可以指印代替签名
口头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最大区别即在于其并无书面、录音录像等文件记录
因代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本人制作完成,法律才要求代书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件
利害关系人是指可能影响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公正的证明的人
标准的代书遗嘱应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的过程
在病情危急情况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应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肖像姓名时间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内容
遗嘱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需重新立遗嘱
录音录像为遗嘱签订过程的佐证,录音录像的不完整不足以推翻代书遗嘱的效力
如可通过补强证据弥补遗嘱的证明力,修补遗嘱形式瑕疵,应认定遗嘱效力
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公证的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立录像遗嘱时无法提前知晓民法典新规,不宜用新规否定遗嘱效力
赠与房屋未转移登记,后又重新立遗嘱处分房屋,应视为撤销之前的赠与
共910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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