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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继承人虽为肢体残疾人但享受退休待遇及伤残保健金,不符合必留份的条件
必留份中无生活来源除考虑继承人收入状况外还应考虑其配偶或子女的经济状况
如危急情况一旦解除则在一定时间内遗嘱人应当另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须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为前提
法律规定必留份是为了避免被继承人利用遗嘱规避自己应尽的抚养或赡养义务
代书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
必留份额需考虑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
视频遗嘱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无效
必留份适用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收入也应考虑其配偶和子女的身体及经济状况
夫妻共同遗嘱通常由一人书写另一方签字确认,符合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继承人虽患有疾病但有较高的退休工资,不适用遗嘱必留份
继承人虽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但名下有不动产,不符合适用必留份的情形
遗嘱是否有效不以立遗嘱人是否懂法为前提,自书遗嘱无完整年月日日期,无效
遗嘱未保留必留份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扣除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仍有效
对必留份制度的理解不能扩大解释,否则容易损坏遗嘱的自由处分权
遗嘱行为的要式性表明形式完备对遗嘱能够产生遗嘱效力具有决定性意义
继承人为缺乏劳动能力但有赡养义务人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适用必留份
必留份的无生活来源指无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而是依靠被继承人生活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仅以抚养义务人的给予不应认定为有生活来源,应适用必留份
必留份中提交的残疾人证不能直接证明缺乏劳动能力、无法工作或无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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