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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所立的代书遗嘱可以指印代替签名
口头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最大区别即在于其并无书面、录音录像等文件记录
因代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本人制作完成,法律才要求代书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件
利害关系人是指可能影响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公正的证明的人
标准的代书遗嘱应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的过程
在病情危急情况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应记录立遗嘱人见证人肖像姓名时间立遗嘱人要亲自叙述遗嘱内容
遗嘱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需重新立遗嘱
录音录像为遗嘱签订过程的佐证,录音录像的不完整不足以推翻代书遗嘱的效力
如可通过补强证据弥补遗嘱的证明力,修补遗嘱形式瑕疵,应认定遗嘱效力
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公证的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立录像遗嘱时无法提前知晓民法典新规,不宜用新规否定遗嘱效力
赠与房屋未转移登记,后又重新立遗嘱处分房屋,应视为撤销之前的赠与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无效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见证应是对整个立遗嘱过程进行见证,见证人未见到遗嘱内容书写过程,无效
录像形式仅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补强,并不能据此否定自书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在于立遗嘱人打印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全程见证
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对整个立遗嘱过程进行见证包括遗嘱内容书写过程
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目的为实质保障相应形式的遗嘱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为保证录像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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